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全文
有人说"老夫妻,人皆知".
在婚姻生活中,诚实是必要的,但是如果你们能找到一个诚实的错误,那就是离婚了.
而且,离婚也是非常见的事情.
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是怎样的?其实大多数情况下,很多情侣都是不愿意离婚的,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解释,希望大家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.
一、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
第十九条【财产分割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,应当以财产的形式分割,分割方式以财产的方式处理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成比例时,人民法院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原则进行处理.
第十九条【精神损害赔偿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得的财产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.
第十九条【补偿】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金,另一方应予以赔偿.
第二十条【补偿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还有其他重大过错.
二、《婚姻法》第十九条
第十九条【夫妻一方隐瞒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.
第二十一条【夫妻一方隐瞒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离婚时应由对方赔偿.
第二十三条【照料无过错方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得的财产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.
第二十三条【夫妻一方隐瞒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当由对方赔偿.
第二十三条【夫妻一方隐瞒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该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.
第二十三条【照顾无过错方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得的财产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.
第二十三条【共同财产具有法律效力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得的财产,该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.
第二十三条【离婚时,对方隐瞒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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